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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

    2023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拍卖企业

    为规范拍卖经营活动,维护拍卖行业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委将对本市拍卖企业开展2023年度监督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本市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审批或备案获得资质的拍卖企业属本次核查范围(含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拍卖企业)。其中,7月1日后获得资质的拍卖企业可以免核查,但须按要求提交材料,以便行业数据统计。

    二、核查材料

    (一)拍卖企业2023年度年审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或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二)拍卖企业设立信息登记表(打印路径: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全国拍卖行业管理/许可管理/企业设立管理);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2023年主要拍卖场次(至少2场)公告复印件(需验原件),如使用网络公告需提供截图页面打印件;

    (五)注册在本企业的拍卖师(至少一名)执业注册记录卡复印件;

    (六)《上海市拍卖业统计月报表》(2023年1-12月汇总表)(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七)2023年度拍卖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备案企业除外)。

    以上(一)-(七)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骑缝章。

    三、核查结果

    (一)按要求提交核查材料,并经审核合格的拍卖企业,予以通过年度核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查:

    未按要求报送核查材料;

    逾期不参加核查,未提供确实可信原因;

    上年度核查中被暂停拍卖资质,至今未进行整改。

    (三)有下列情形的,依法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资质:

    违反《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

    (四)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本次核查结果通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网站发布,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海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

    四、核查安排

    (一)企业自查(2024年1月8日—1月26日):各拍卖企业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全国拍卖行业管理” (https://auc.mofcom.gov.cn),核对并完善企业信息,如实填报、上交有关材料。

    (二)材料报送(2024年1月29日—2月23日):本次核查材料委托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收取,行业协会检查注册拍卖师情况并汇总上报材料。

    (三)市商务委核查(2024年2月26日—3月15日):在行业协会汇总情况的基础上,市商务委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

    五、材料报送的时间、地点

    各拍卖企业报送核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3日,逾期不予受理,并视作无故不参加本次年度核查。

    核查材料请送至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

    地址:乔家路2号(近中华路)

    电话:64226596

    联系人:冯晨晨
        报送时间:工作日9:00—17:00
       

    附件:2023年度上海市拍卖企业年审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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