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上海拍卖行业积极为国有资产交易处置提供专业服务,与时俱进开展理论课题研究,主动适应国有资产交易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实现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目标。多年来,协会在市国资委、上海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等有关机构支持指导下,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协会还率先成立了“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拍卖研究中心”和“上海公共资源拍卖交易政策研究中心”两个研究中心,汇聚行业内外专家、学者等各方智慧和力量,深入开展课题研究,应邀参与公共资源拍卖领域的制度和标准设计,也形成了丰硕的成果,以期为政府以及有关国有企业的资产交易处置提供政策依据和决策参考。
(2019年5月)
上海市产权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
“引入拍卖交易方式,提升产权交易平台市场化功能研究”
课题报告
产权交易方式的多样化是产权交易市场趋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北京、天津等产权交易机构运用拍卖方式有所实践,而本市产权交易市场在这方面的探索相对较少。为了在规范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产权交易平台的市场化功能,本课题立足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现状,通过调研拍卖行业的执业情况,分析并解决拍卖方式应用于产权交易的规则性、程序性问题,建立规范有效的产权交易拍卖制度和公平公正的机构引入机制,加强行政引导,有效集聚相关资源,推动上海的产权交易平台做大做强。
一、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竞价方式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上海对产权交易的竞价方式进行了多项有益的创新性尝试,探索形成了多样化的场内竞价方式。
(一)场内竞价的基本情况
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实现“阳光”交易,全社会对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正在形成共识。目前,产权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已从单一的国有主体,向包括外资、民营、自然人等多元化交易主体拓展,交易平台的发现买主、发现价格的功能也随着实践运作而逐步提升。与此同时,产权交易市场已经建立了一整套产权信息发布、组织实施交易、交易价款结算等覆盖全流程的运行程序和操作规则,并完善了对交易争议处置、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等的交易保障措施,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组成部分的作用日益凸现。
组织竞价交易是产权交易平台的基本功能之一,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自2004年来开始采用电子竞价、一次报价和综合竞价等方式组织竞价活动,由此,简便有效的场内竞价方式被广泛采用。近年来,竞价项目逐年递增,2005年竞价项目68宗,成交金额12.00亿元,2006年竞价项目71宗,成交金额17.78亿元。至2007年,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竞价项目达到98宗,占全部成交项目的3.75%,占挂牌项目的8.40%,成交金额41.23亿元,产生佣金收入8541.17万元。
应当说,产权交易市场竞价项目仍有较大幅度的提升空间,以2007年为例,挂牌未产生竞价的项目约有1068宗,成交金额171.54亿元。其中资产类项目52宗,成交金额11.72亿元;金融类股权14宗,成交金额6.41亿元;房地产类股权90宗、成交金额63.95亿元。通过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扩大客户资源,可以推动更多的挂牌项目形成竞价,更为充分地发现国有产权的价值。
(二)场内竞价方式
1、现有竞价方式的种类和特点
《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管理规则》明确,“竞价交易方式,是包括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综合竞价、拍卖、招投标等交易方式的统称。”该规则规定,当产权交易信息公开发布后,征集产生2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应当采取竞价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目前,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主要采用了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综合竞价三种方式,拍卖和招投标方式运用不多。场内的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综合竞价三种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性强。场内竞价交易方式与公开挂牌、资格确认、尽职调查等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环节“一条龙”衔接,有效地提高了交易效率。
(2)组织机构专职化。场内竞价交易方式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作为政府设立的专门从事产权交易的平台,其公信力和专职性强于一般中介机构。
(3)交易成本较低且有利于防范风险。产权交易平台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交易项目的平均佣金水平可控,且在审核把关、防范交易风险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场内竞价方式与拍卖的异同
拍卖是一种古老的交易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中国的拍卖业于19世纪开始萌芽,到20世纪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中国的拍卖业得以迅速的发展。至今,上海地区拥有超过140家拍卖机构,年交易额达到300亿。拍卖的范围涵盖了公物拍卖、艺术品拍卖、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房地产拍卖、无形资产拍卖等。
场内竞价方式与拍卖都是“以价高者得”确定买主、确定价格的竞买方式,均适用于“锁定价格以外转让条件,价格为唯一决定因素”的转让项目。在拍卖实践中,公开递增报价和一次密闭报价与电子竞价和一次报价这两种场内竞价方式极为相似。但从实质上看,电子竞价、一次报价与拍卖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不同:
(1)性质属性不同
电子竞价和一次报价是单纯的竞价方式,不能脱离产权交易的其他环节而单独存在;而拍卖则包含了公告、标的展示、竞价、签约、交割等一系列程序的买卖过程。拍卖的方式多样,内涵也十分丰富,从某种意义上说,拍卖并仅仅指向竞价这一环节,而是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公卖”活动的统称。
(2)适用范围和依据不同
电子竞价和一次报价是产权交易的场内竞价交易方式,适用于产权交易市场内的股权交易和资产交易,依据《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管理规则》组织实施。拍卖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组织实施,拍卖标的包括罚没物品、司法强制执行的偿债资产、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民事委托的财产变现等。
(3)组织主体不同
电子竞价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机构由政府批准设立,在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占性,其在业务活动中不仅提供服务,也承负一定的监管职能。拍卖由拍卖机构组织实施,拍卖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凭借具有优势的交易组织方式和自身的客户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同一区域往往有多家拍卖机构进行市场化竞争。
(三)拍卖方式在产权交易市场的适用情况
北京、天津等地的产权交易市场运用拍卖方式较早,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应的制度,拍卖机构作为产权交易机构的特别会员参与交易活动。在交易过程中,当挂牌项目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抽签等方法在特别会员中确定主持拍卖的机构。随后,由经确定的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主持拍卖。但需注意的是,竞买人登记前必须先经产权交易机构资格确认,并且交易成功后拍卖机构与产权交易机构按约定分享佣金。
二、引入拍卖方式对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作用
拍卖方式引入的意义不仅仅是为市场提供新的交易方式,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产权交易拍卖制度的建立和拍卖机构的参与给市场带来新的资源和活力。从长远来看,产权交易市场和拍卖行业合作有利于形成优势互补,推动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优化信息集聚和资源配置功能,增强交易平台的市场化服务功能。
(一)项目资源互补
随着国家对公共财产交易和处置的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产权交易市场功能不断强化,在中央和地方国资国企改革实践的基础上,金融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渐成趋势。对京津沪渝四家产权交易所而言,争取增量资产进场交易,不仅是促进交易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要素市场功能提升的需要。
当前,拍卖公司打破了过去在司法领域中计划分配市场资源的局面,正通过自身努力开发金融、企事业机构等客户群体的项目资源。拍卖公司将这些资源引入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借助市场平台更有效的开展业务运作。同时,拍卖公司长期以来培育的市场拓展能力,也能为争取异地项目、央企项目进入上海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和竞价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客户资源互补
拍卖机构除了部分面向个人的财产处置业务以外,主要涉及物资、股权、无形资产、房地产等标的,标的类型与产权交易市场非常相似,来源和销售对象也基本为机构客户。由于长期承接法院和其他政府执法部门的委托业务,拍卖机构也拥有一批比较专业的投资客户群。总的来说,拍卖业所涉及的经营领域、市场广度、目标客户群与产权交易市场非常吻合。
产权交易市场的平台优势和拍卖机构的客户资源形成互补,在合作双赢状态下,能够进一步推动业务滚动,产生做大市场规模的溢出效应。
(三)竞价方式互补
拍卖作为一种成熟的交易模式,在合同达成的过程中,其准则是对各竞买方的价格要约行使承诺权,在价格要约满足事先设定的条件并产生最高报价时,确认交易生效,即形成交易合同。一般而言,这些方式包括:公开或不公开(密闭)报价、递增或递减报价、集合竞价,也可以是几种方式的组合。我们通常所说的“拍卖”是指公开递增报价的竞价方式,也称为英式拍卖法,这也是目前最通行也最为广大公众所熟悉的一种拍卖方式。从公众认知度、交易程序规范性、交易保障、信息公开性、法律保障等方面而言,拍卖方式都具备良好的市场基础。因此,拍卖方式对丰富产权交易市场的竞价手段,将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进入产权市场,进一步活跃市场的投资热情。
(四)制度保障互补
我国《拍卖法》对组织拍卖的主体、程序、买定表达方式、公开性要求等内容作了严格规定。一般来讲,拍卖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拍卖必须由经过登记的拍卖公司主办;2、拍卖必须经过国家认证的注册拍卖师主持;3、拍卖必须至少提前7天公告、提前3天公开预展标的。拍卖法为采用拍卖竞价形式达成的交易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产权交易机构致力于形成有较为完整的竞价机制和交易保障体系,但由于所依据的行政规章层级较低,产权交易的法律保障相对较弱。因此,一旦发生争议,通过强制手段解决争议的能力不足。与产权交易不同,政府、司法等相关部门对拍卖的了解和熟悉程度很高。长期来的实践,也对拍卖交易中各拍卖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了非常明确的界定,拍卖方式进入产权交易领域,能够对交易活动起到更加规范的约束作用,交易安全性的保障程度也更高。
三、拍卖与产权交易规则的衔接
作为一种成熟的竞价机制,拍卖具有完善的组织实施程序和法律保障体系。进场交易是国有产权转让的主要形式,交易行为必须符合国资监管的要求。将拍卖引入产权交易,必须解决拍卖与现行产权交易市场规则的衔接问题。
(一)产权交易和拍卖
1、产权交易与拍卖的程序
(1)产权交易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委托经纪机构——挂牌申请——审核受理——公告发布——意向登记——资格确认(提交保证金)——尽职调查——出让文件——组织竞价——确定受让人——竞价结果通知——签订合同——出具交易凭证——价款结算——办理有关手续
(2)拍卖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洽谈、提供资料——签订委托合同——验看资料——现场核实——鉴定评估——公告——展示看样——竞买登记(交纳保证金)——举行拍卖——确定受让人——现场确认书(签订合同)——价款结算——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产权交易和拍卖在程序上都必须经过公告、了解转让标的、竞价、签约等过程。与拍卖不同的是,产权交易还必须由产权交易平台根据出让方提出的要求对竞买人进行资格确认,认可其参与受让的资格。除此之外,产权交易还需要产权经纪机构代理出让方或竞买人的交易行为,以确保交易过程的合规合法,降低交易风险。
2、产权交易与拍卖的相关规定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主要的规章依据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国资管理规定,同时,产权交易还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外资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与拍卖相关的法律主要是《拍卖法》,在企业股权拍卖的项目中,当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时,同样必须遵守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产权交易与拍卖程序衔接的模式选择
产权交易市场的体系构架、程序是为了符合国有产权转让的需要而设计的,在引入拍卖方式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特殊性。这就要求在保持原有产权交易程序的基础上,有效的发挥拍卖机制的作用。根据拍卖机构介入产权交易过程的时点不同,大体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种模式:
1、前期介入模式
在转让公告发布前根据项目类型拟决定采用拍卖方式并确定拍卖机构。产权交易公告和拍卖公告同步联合发布,拍卖程序与交易程序互相融合。主要流程详见如下:(略)
采用前期介入模式,拍卖程序中的展示看样、竞买人登记、递交保证金三个环节融入产权交易程序,体现为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进行意向登记、资格确认、尽职调查、递交保证金的过程。如资格确认环节,必须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方提出的条件,对意向登记的竞买人资格进行确认。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两者的融合性较好,程序简便,但这种模式难以确定拍卖时间,如何充分发挥拍卖机构的功能和作用还需进一步探索。
2、过程选择模式
在征集到2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后决定采用拍卖方式和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此种模式的产权交易公告和拍卖公告应分别发布,拍卖程序和产权交易程序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主要流程详见如下:(略)
采用过程选择模式,拍卖程序与产权交易程序相对独立,根据项目情况选定采用拍卖方式后,已经在产权交易机构登记的意向受让人可以在拍卖机构登记竞买人资格;尚未经产权交易机构资格确认和尽职调查的竞买人,应当经过资格确认和尽职调查后再进行竞买登记。这种模式便于产权交易机构根据项目举牌情况和拍卖机构在项目推荐中所起作用情况决定是否拍卖以及主持拍卖的机构,但相对前期介入模式而言,程序略显复杂。
3、模式选择
前期介入模式能够更好的实现拍卖程序和产权交易程序的融合,节省项目运作时间,避免交易过程的重复冗杂,经过考查,与过程选择模式相比较,前期介入模式更加适合国有资产转让的低成本、高效率要求,也更加符合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操作实践。因此,上海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更倾向于采用前期介入模式构建制度框架。
(三)拍卖与产权交易结合中的重要环节
在拍卖与产权交易相结合的过程中,法律规范和程序的衔接十分重要,其中,在以下六个环节需要着重把握:
1、委托代理
产权交易市场实行委托代理制,进场交易应当委托经纪机构做好材料准备、协调沟通的工作。采取拍卖方式运作的产权交易项目,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均应委托产权经纪机构进场登记,拍卖机构不得进行双向代理,也不得在一个项目中既从事产权经纪代理,又作为拍卖的主持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多个意向受让方必须各自分别委托经纪机构参与竞价。但在资产类项目的拍卖中,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确定受让后再委托产权经纪机构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代办相关手续。
2、拍卖机构的选择
拍卖机构的选择直接影响拍卖机构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公平的选择机制,才能达到产权交易市场引入拍卖方式的目的,提高拍卖机构引入项目、引入买主的积极性。一般来说,选择拍卖机构的方式有抽签法、投标法、轮流法等。为了鼓励拍卖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引入产权项目,可以选择引入项目的机构为主持拍卖的机构,多家机构在引入项目中发挥作用的,可以联合主持拍卖;主持拍卖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在推荐竞买人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可以与主持拍卖的机构分享收益;不是由拍卖机构引入的项目但适宜采用拍卖方式的,可以采用抽签法或投标法确定主持拍卖的机构。
3、公告
产权转让公告和拍卖公告作用相似,但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不完全相同。以股权项目为例,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要求对标的产权的转让底价、评估值、财务状况、出让条件、保证金设定比例、优先购买权、与产权相关的重大事项,甚至是标的产权的持有主体和批准备案情况进行披露,但没有规定必须在转让公告中确定竞价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这是因为产权转让公告除了具有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的作用以外,还具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作用。一般来说,产权转让公告的范围和渠道都较拍卖更广。在进行拍卖和产权交易联合公告时,应当同时具备产权交易公告和拍卖公告所必备的要素。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达成交易的主要条件。
4、资格确认和尽职调查
拍卖对于买受人而言,对履约的强制性要求较高,而对竞买人资质和能力一般不作要求,因此,在拍卖程序中没有对竞买人尽职调查这一程序环节。而产权交易市场对于权益性标的的调查更加详尽,对受让方的履约能力的考察更为具体、全体。通过资格确认和尽职调查,不仅帮助意向受让方更直观详细地了解产权标的,也促进交易双方的沟通和了解。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项目,在意向受让方至拍卖机构登记之前,必须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资格确认,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开展尽职调查,以此确保产权交易程序的完整有效。
5、保证金和拍卖监督
采用拍卖方式的保证金不仅要符合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有关保证金设置的规定,不得在限制的时间和额度之外设置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在拍卖前递交至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帐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划转。拍卖应当采取有利于价格最大化的方式组织运行,拍卖过程应当接受产权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监管部门的监督。
6、组织签约
在拍卖程序中,签订现场确认书即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此,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交易应当预先拟定产权交易合同中除价格外的其他条款,并在公告中予以发布,当意向受让方的报价被确认为最终价格后即可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另外,产权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产权交易合同经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后生效”,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合规性。
四、产权交易项目适用于拍卖方式的情形
产权交易市场中转让的项目并非全部适合采用拍卖方式。一般来说,能够采取拍卖方式的项目,必须较容易形成竞价,并具有一定的增值潜力。这类项目往往具有标的简单的特点,对于股权项目来说,所涉及的转让项目应具有资产关系清晰、不涉及其他影响价格因素的特点。选择拍卖方式,不仅取决于项目特点,也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要件。
(一)适用于拍卖方式的项目
在产权交易市场中,资产类、部分股权类和知识产权类项目比较适合采用拍卖方式。拍卖机构在这些项目的运作上都具有一定的经验,能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但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不宜采用拍卖方式进行转让。
1、资产类项目
资产类项目是指设备、土地、房屋、车辆等物权转让项目。这类转让项目是单纯的资产处置行为,资本结构调整和股东变更,因而这类项目的资格确认和尽职调查过程简单,便于拍卖活动的组织。
2、部分股权类项目
部分股权类项目是指非控股权的标的权属清晰,估值因素相对比较单一的股权类项目,包括金融类股权、房地产类股权以及部分估值体系相对成熟的股权项目。这类项目基本不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问题,而且比较容易形成竞价。
3、知识产权项目
知识产权项目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等权利转让项目。这类项目同样具有标的权益边界清晰、转让价格是唯一因素的特点。
4、存有交易风险的转让项目
存有交易风险的转让项目也适合采用拍卖方式进行转让,拍卖成熟的法律体系有助于弥补产权交易上位法缺失的不足,通过清晰的权利义务界定和拍卖保证金制度,有利于约束拍卖参与者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风险。
5、其他项目
对于债权债务情况清晰、职工安置问题已经妥善解决、转让条件能够“锁定”的整体股权转让项目,可以有条件的逐步探索拍卖方式的引入。
(二)拍卖方式选择的程序
确定某一项目是否采取拍卖方式,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1、出让方提出需要采用拍卖方式进行转让的
(1)出让方应当委托经纪机构提出相关建议;
(2)产权交易机构确定该项目是否适合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
(3)能够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方意见和市场规则确定合适的拍卖机构;
(4)出让方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5)采用拍卖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2、产权交易机构认为需要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的
(1)产权交易机构认为该项目可以采取拍卖方式转让;
(2)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经纪机构向出让方征询是否同意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
(3)出让方同意采取拍卖方式,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和出让方意见确定拍卖机构;
(4)出让方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5)采用拍卖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三)拍卖机构实施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况
1、在已经确定采取拍卖方式的项目中,有其他拍卖机构推荐竞买人的,可以根据其推荐的竞买人最终受让情况获取一定的合作佣金收入。
2、拍卖机构对未采用拍卖方式的项目产生兴趣的,可以与经纪机构进行合作,帮助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最终获得受让资格的,可以与经纪机构分享佣金。
五、拍卖机构参与产权交易的准入
产权交易是专业性强、程序复杂的领域,中介机构参与产权交易,需要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
(一)准入及管理
拍卖机构参与产权交易实行会员制度。在拍卖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产权交易监管部门会同拍卖协会按照拍卖机构从事产权交易的基本条件选择数家拍卖机构成为产权交易机构的特别会员。拍卖机构成为产权交易机构的特别会员后,享有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拍卖业务的资格。特别会员从事拍卖业务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进行,违反规定开展业务的,由产权交易监管部门会同产权交易机构和拍卖协会商讨后取消其会员资格。特别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还应当接受产权交易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准入条件
拍卖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业务,应当满足资本规模、从业人员、专业方向、行业排名、合作机构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具体如下:
1、资本规模
从事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因此,拍卖机构一般应当具有1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拍卖机构资本规模的平均水平,拟入围拍卖机构的水平)。
2、从业人员
每家拍卖机构至少应当具有3名具有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资质的从业人员,能够熟练的联系和开展产权交易业务。
3、合作机构
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拍卖机构至少需要与1家产权经纪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便于产权交易业务的开展。
4、专业方向
具有股权、大宗资产拍卖经验和拥有一定数量投资客户的拍卖机构可以作为成为特别会员的优先条件。
5、行业排名
行业排名较高、业务素养较好、违规率低、诚信执业的拍卖机构应当优先考虑为特别会员的推荐对象。
六、拍卖机构与产权经纪机构的合作
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拍卖机构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前提要求与一家以上的经纪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产权经纪机构可以为拍卖机构提供产权交易的咨询服务,代理出让方挂牌、受让方举牌手续,帮助拍卖机构整理必要的材料,共同制作转让公告等产权交易文书。
(一)建立合作关系的方式
1、一对一关系
拍卖机构与产权经纪机构建立一对一的合作关系。拍卖机构在引进项目或引入竞买人时,可以由产权经纪机构代理出让方或竞买人的进场行为。存在多个竞买人需要分别委托经纪机构的,可以通过有合作关系的经纪机构向其他经纪机构寻求帮助。这种模式具有针对性,容易形成紧密的伙伴关系,相互依赖性更强。
2、一对多关系
一家拍卖机构同时与多家经纪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拍卖机构可以根据项目选择经纪机构为其客户进行产权交易的委托代理。在多家客户需要参与产权交易活动时,拍卖机构可以从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的多家经纪机构中选择数家为其客户提供服务。这种模式下,拍卖公司具有较大的主动性,但合作成本相对较高。
3、多对多关系
多家拍卖机构与多家经纪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一家经纪机构可以为多家拍卖机构提供服务,一家拍卖机构也可以选择多家经纪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拍卖机构和经纪机构互相充分共享资源。但在拍卖机构和经纪机构合作早期,不宜以这种模式建立合作关系,容易产生纠纷,引发矛盾。
(二)佣金模式分析
拍卖机构通过从事产权交易业务收取的佣金收入,应以不增加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负担为前提,按照付出与收益一致的原则约定佣金比例。
1、主持拍卖的佣金收入
主持拍卖的机构可以与产权出让方和竞买人约定佣金收入比例,但与约定的佣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拍卖标的转让价格的5%,向出让方收取的佣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
拍卖机构收取佣金后,应当向交易机构支付佣金收入的20%。剩余收入应当与产权经纪机构按照合作协议共同分享。
其他拍卖机构推荐竞买人参与拍卖的,应当按照作用大小与其分享收入。
2、委托代理的佣金收入
拍卖机构与产权经纪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关于委托代理佣金收入分配的,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1)拍卖机构推荐的项目没有形成竞价,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在非拍卖项目中,拍卖机构推荐的竞买人最终受让。
产权经纪机构在通过委托代理获得佣金收入后,除按照《关于统一“代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基本收费的通知》的规定支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相应的费用外,还应当与推荐项目或推荐竞买人的合作拍卖机构分享剩余收益,具体比例由双方合作协议进行约定。在委托代理中发挥作用较大,承担较多协调、策划、联络等工作的机构可以分享剩余佣金收入的80%。
(200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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