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速读《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23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资〔2023〕17号 ),旨在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强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资产,不得违规自行处置资产。
《办法》明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相关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报废资产,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相关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也可以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机构进行处置。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本市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机管〔2016〕81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沪机管〔2014〕2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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