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拍协法咨委委员 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 于国富
任何活动都应首先遵守合法性原则,网络拍卖也不例外,《指导意见》开宗明义指出,本指导意见是“依据《拍卖法》《电子商务法》《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并发布的,其中“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它们共同构成了网络拍卖活动的法律框架,是确保网络拍卖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指导意见》对网络拍卖企业的合规要求
一是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第一节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市场准入要求,即:企业法人资格、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文物拍卖许可证。《指导意见》明确了监管一致性原则,要求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的市场主体与传统拍卖活动的市场主体一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通过网络拍卖文物的,应当依据《文物保护法》取得文物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部门审核批准。
二是信息公开和公示。拍卖行业讲究“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网络拍卖领域,拍卖的“公开原则”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指导意见》第一节明确要求:“督促网络拍卖经营者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拍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如何理解“链接标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二、《指导意见》对网络拍卖平台的合规要求
网络拍卖活动类型多样,有的企业通过自有拍卖系统开展网络拍卖活动,而多数拍卖企业则通过第三方网络拍卖平台开展网络拍卖活动。此处所讲的“网络拍卖平台”主要指第三方网络拍卖平台。第三方平台不仅是交易的媒介,同时也是重要的监管主体。
《指导意见》第八节指出,要“加强网络拍卖平台自治”。值得注意的是,本节中的“自治”既是平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也是平台的法定义务,并非平台任意决定的事项。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自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责任。包括身份核验和登记以及违规信息的处置和报告。根据《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网络拍卖平台应对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以及文物拍卖许可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确保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性。未履行相关身份核验和登记义务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平台应建立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机制,对平台内出现的违规拍卖信息进行及时处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措施包括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同时根据平台的规则和违规情形,也可以同时采取警示、暂停服务、终止服务等处罚措施。具体采取哪种措施,应当根据交易性质、交易规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平台注意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是平台失察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拍卖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指导意见》对公平竞争的要求
《指导意见》兼顾了网络拍卖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包括自营拍卖标识和平台内外竞争保护。《指导意见》第八节提到:“对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作为拍卖人开展的网络拍卖业务应当标记‘拍卖自营’”避免误导拍卖相关当事人。根据《电子商务法》之规定,平台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指导意见》第六节提到:“依法查处网络拍卖平台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制止网络拍卖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可见,平台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或市场支配地位侵害、限制竞争或减损平台内外网络拍卖经营者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透明、公正的规则体系,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这既是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既有要求,也是维护网络拍卖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条件。
网络拍卖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离不开每一位从业者的努力,希望拍卖企业和平台能够积极适应新规,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提升合规管理水平。通过共同努力,推动网络拍卖行业迈上新的台阶,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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