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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沪高法立〔2020〕1号


    关于印发《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执行局: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提升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司法拍卖程序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高院立案庭、执行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0年2月27日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保证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程序规范、有序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变卖若干期限的意见》、《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量化考评标准(试行)》,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进行统一管理,高院立案庭(网拍办)、执行局履行具体管理和工作职责,下级法院立案庭(网

    拍办)、执行局协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辅助机构)是指入围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拍卖机构。

     

        第二章 委托内容

    第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执行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辅助机构:

        (1)查询拍卖标的产权登记信息;

        (2)查询户籍及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缴纳情况;

        (3)查询拍卖标的涉及的工商、税务等信息;

        (4)实地斟察,查明拍卖标的实际占有使用状况、权

        利负担等;

        (5)制作拍卖财产的方案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6)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

        等;

        (7)拍卖标的仓储、保管、运输等;

        (8)协助办理拍卖标的交付及产权过户、完税等手续;

    (9)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辅助工作流程分为取得委托、尽职调查、拍前公告、拍中辅助、拍后交割、结案归档共六项,辅助机构应当根据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依照流程开展工作,确保全程服

    务有序衔接。

        第六条  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委托拍卖辅助工作的,由本院执行局提出,转本院立案庭(网拍办)移送高院立案庭(网拍办)。高院立案庭(网拍办)定期、公开通

    过随机方式确定辅助机构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  辅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照工作流程,规范高效完成下列辅助工作:

        (1)开展标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财产现状、权属、瑕疵、税费负担等事项;

        (2)及时送达法律文书,按时刊登、张贴拍卖公告;

        (3)展示、宣传、推介、招商拍卖财产,接受咨询看样,提供2 4小时电话热线、网络在线服务;

        (4)协助或者指导竞买人完成网络拍卖平台注册、报名、保证金支付、竞拍等流程;

        (5)为有需要的竞买人提供网络竞价场所、协助金融贷款等服务;

        (6)协助买受人办理尾款结算、税费缴纳、产权过户、物业交割、物流运输等事项;

        (7)整理归档,上交结案报告;

    (8)与拍卖工作相关的其它辅助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辅助机构应当具备与所承担的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设施场地。

        第九条  辅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限,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报执行法院批准。

        第十条  辅助机构应当在上海法院中介机构工作平台和拍卖辅助工作平台上录入每项工作内容,做到及时、准确、规范。

        第十一条  辅助机构应当在完成委托标的全部辅助工作的1 0个工作日内,将辅助工作形成的文书及电子材料及时整理归档,档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二条  辅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在承担辅助工作中,不得有如下行为:

        (1)将接受委托的辅助工作转包、分包给其它机构、组织和个人;

        (2)组织或参与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

        (3)违规泄漏意向竞买人、竞买人、买受人的信息;

        (4)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公平竞价;

        (5)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提供的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

        (6)就辅助工作范围内工作向竞买人收取费用;

        (7)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与其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牟利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高院统一建立全市法院辅助机构名单库。进入名单库的机构,应当在资质等级、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经营业绩等各方面居行业前列。

        第十四条  在库辅助机构的管理实行定期测评,每两年为一个测评周期,两年内每半年考核一次,每次考核结果清零,不带入下一个半年。考核方式为个案评分、即时查询、排名公示、末位整改。

        第十五条  个案评分围绕辅助机构的工作质量、效率、规范化三方面进行,采取大数据考核方式,通过拍卖辅助工作平台中数据量化生成,辅助机构每完成一件辅助工作,系

    统自动生成个案得分。辅助机构可以即时查询个案得分。

        第十六条  高院每半年公布各家辅助机构在此阶段的平均得分及排名。排名靠后的三家机构责令整改,暂停接受委托一个月。

        前十名机构,承担重大标的(评估价人民币1亿元以上和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标的)及外地法院委托的辅助工作。

        前三名机构,承担特别重大标的(评估价1 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辅助工作。

        在每个测评周期内,因排名靠后,两次责令整改的辅助机构,取消其承担辅助工作的资格。

        第十七条  辅助机构工作满意度评价由执行法院网拍办、执行局承办人和买受人对个案辅助机构工作评价综合而成。

        高院每半年公布一次满意度评价结果,总体满意度低于90%的辅助机构,责令整改,暂停接受委托一个月。

        在每个测评周期内,因满意度评价不达标,两次责令整改的辅助机构,取消其承担辅助工作的资格。

        第十八条  辅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暂停委托,直至取消其承担辅助工作的资格:

        (1)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

        (2)机构或机构负责人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事项,或超期完成委托事项的;

        (4)辅助工作中发生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5)辅助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接受整改的;

        (6)在上海法院中介机构工作平台、拍卖辅助工作平台上报虚假信息,或者明知错报、误报不及时纠正的;

        (7)其他不适宜作为辅助机构的事项。

        被取消辅助工作资格的辅助机构3年以内不得入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

       

    第六章 费用支付

        第十九条  辅助机构完成执行法院委托的全部辅助工作的,可以在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收取相应的辅助工作费用,由执行法院从拍卖成交款中支付。辅助工作收费标准另行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网络司法变卖辅助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前本院有关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院立案庭(网拍办)、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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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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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一科                                             2020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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