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模式: 网络拍卖
标的类型:股权
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应收款及对外投资股权整体拍卖公告
兹有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定于2022年3月17日10时至2022年3月18日10时在公拍网举行破产财产网络在线专场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一、 标的物介绍
本次拍卖标的为债权人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简称“鸿大公司”)对债务人太仓市宝仓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宝仓公司”)的应收款债权以及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华龙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16%股权、上海安鸿房地产有限公司90%股权、上海鸿大砼制品有限公司90%股权、上海黄埔鸿大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上述债权和股权整体打包出售。上述债权已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诉讼和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相关债权信息如下:
(一)(2002)黄民二(商)初字568号民事判决书及(2002)黄执字3927号执行案件
原告/申请执行人: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
被告/被执行人:太仓市宝仓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车辆沪AA6647五十铃专项作业车)
判决书落款日期:2002.08.20
审理方式:缺席审理
判决内容:
(1)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养路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营运费人民币1,777,568.25元;
(2)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欠款金额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实际拖欠天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 案件受理费19,047.84元,由被告负担。
根据(2002)黄执字3927号执行案件2003年4月3日执行笔录,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向鸿大公司发放(2003)黄债申执字第164号债权凭证,债权凭证内容为鸿大公司未受偿的债权人民币2,831,432.19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2002)黄民二(商)初字567号民事判决书/(2002)黄执字3928号执行案件
原告/申请执行人: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
被告/被执行人:太仓市宝仓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车辆沪A73833、沪A73834、沪A73835、沪A73841、沪A73842)
判决书落款日期:2002.08.20
审理方式:缺席审理
判决内容:
(1)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至2002年02月28日止的租金、养路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营运费人民币1,062,418.72元;
(2)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62,418.72元以实际拖欠天数计算的按每日0.2%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车牌号为沪A73833的现代重型罐式货车,并按每月17,010.25元的标准支付自2002年3月1日起至该车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养路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营运费;
(4) 案件受理费15,455.50元,由被告负担。
2002年12月03日,鸿大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租金、养路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营运费人民币1,062,418.7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893,105.80元,及案件受理费15,455.50元,合计金额2,970,979.47元。根据(2002)黄执字3928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2003年03月20日执行凭证发放审批表记载,发放时本案债权余额为人民币2,970,979.47元。鸿大公司债权凭证原件已经遗失。太仓宝仓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曾向检察院申诉,未获支持。
两案执行凭证债权金额为2,831,432.19元+2,970,979.47元=5,802,411.59元人民币
另,鸿大公司名下对外投资如下:
(1) 上海华龙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鸿大公司认缴出资额16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比例16%,法定代表人楼南琴,1997年9月15日成立,2002年12月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其他股东为浙江国龙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5%、建设部建设规划研究所(上海)出资比例25%、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建风集团16%;
(2) 上海安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鸿大公司认缴出资额45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比例90%,法定代表人潘惠文,1996年11月26日设立,2008年5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其他股东为上海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
(3) 上海鸿大砼制品有限公司,鸿大公司认缴出资额972万元,认缴出资比例90%,法定代表人潘惠文,1996年7月8日设立,2000年9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其他股东为上海市黄浦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
(4) 上海黄埔鸿大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鸿大公司认缴出资额79万元,认缴出资比例50%,法定代表人潘惠文,1995年1月10日设立,2013年5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其他股东为上海埔华实业公司,出资比例50%。
二、 竞买公告
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2年3月17日10时-3月18日10时(延时除外)在公拍网(网址gpai.net,处置单位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辅助单位: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简称“鸿大公司”)对债务人太仓市宝仓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宝仓公司”)的应收款债权以及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华龙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16%股权、上海安鸿房地产有限公司90%股权、上海鸿大砼制品有限公司90%股权、上海黄埔鸿大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上述债权和股权整体打包出售,现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1、郑重声明: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6项的职责在网络拍卖平台处分债务人财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2. 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调查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3、管理人将配合买受人办理债权及股权过户手续,可能产生的变更登记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次拍卖标的情况较为复杂,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法院、管理人、拍卖机构不承担资产的瑕疵保证责任。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
6、债务人太仓市宝仓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于2002年10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本次拍卖不对债权人关联方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争议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自行调查、了解、核实。
7、管理人未接管到4家对外投资企业的任何资料,4家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且部分股东已无工商登记信息,虽然2021年10月18日企查查信用报告显示上海华龙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安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鸿大砼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黄埔鸿大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自身无诉讼和行政处罚信息,但不排除因为信息公示和收集原因导致信用报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形。本次拍卖4家对外投资的股权成交后如鸿大公司存在任何出资不实的情形或者被投资企业存在任何债务和风险,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竞买人竞买后未按照管理人的通知办理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过户(无论部分或者全部4家企业),均应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二)拍卖标的
拍品名称 | 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对债务人太仓市宝仓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债权以及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华龙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16%股权、上海安鸿房地产有限公司90%股权、上海鸿大砼制品有限公司90%股权、上海黄埔鸿大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上述债权和股权整体打包出售 |
标的所有人 | 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 |
拍卖价格 | 本次拍卖起拍价为1元人民币(壹元整) |
债权执行情况 | 上述债权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黄民二(商)初字567号、568号民事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02)黄执字3928号(567号判决书)及(2002)黄执字3927号(568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03年4月3日法院发放执行凭证后(金额分别为2,970,979.47元人民币、2,831,432.19元人民币,并终结了(2002)黄执字3928号案件及(2002)黄执字39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
股权情况 | (1) 上海华龙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工商登记档案显示实缴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鸿大公司认缴出资额16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比例16%,法定代表人楼南琴,1997年9月15日成立,2002年12月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其他股东为浙江国龙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5%、建设部建设规划研究所(上海)出资比例25%、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建风集团16%; (2) 上海安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工商登记档案显示实缴资本500万元人民币,鸿大公司认缴出资额45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比例90%,法定代表人潘惠文,1996年11月26日设立,2008年5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其他股东为上海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 (3) 上海鸿大砼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80万元人民币,工商登记档案显示实缴资本1080万元人民币,鸿大公司认缴出资额972万元,认缴出资比例90%,法定代表人潘惠文,1996年7月8日设立,2000年9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其他股东为上海市黄浦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 (4) 上海黄埔鸿大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8万元人民币,工商登记档案显示实缴资本158万元,鸿大公司认缴出资额79万元,认缴出资比例50%,法定代表人潘惠文,1995年1月10日设立,2013年5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其他股东为上海埔华实业公司,出资比例50%。 |
提供的文件 | (1)(2020)沪03破68号民事裁定书、管理人决定书。 (2)(2002)黄民二(商)初字567号民事判决书; (3)(2002)黄民二(商)初字568号民事判决书; (4)(2002)黄执字3927号案件执行申请书; (5)(2002)黄执字3928号案件执行申请书; (6)(2002)黄执字3928号民事裁定书; (7)(2002)黄执字3927号民事裁定书; (8)(2002)黄执字3927号债权凭证发放审批表; (9)(2002)黄执字3928号债权凭证发放审批表; (10)上海华龙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8日企查查信用报告; (11)上海安鸿房地产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8日企查查信用报告; (12) 上海鸿大砼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8日企查查信用报告; (13) 上海黄埔鸿大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18日企查查信用报告。 |
特别说明 | 标的物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且已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工商登记的股权,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可能不接受竞买人提出的变更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导致买受人无法变更为执行申请人; 4、鸿大公司或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存在出资不实(如抽逃出资)情形,或被投资企业存在未了结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或未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等; 5、因被投资企业部分股东已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投资企业可能存在股权无法过户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风险,且被投资企业的印鉴、证照、资料、财产等无法移交。 上述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法院及管理人对标的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不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法院和管理人对标的股权的价值、现状及可能存在的出资瑕疵和债务风险(包括或有负债)以及公司管理权、证照、文件、财产等移交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确认知悉标的债权和股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竞买人自愿承担受让该等标的债权和股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 管理人对此次竞价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竞买人参考。(特别提醒:请有意竞买者自行在拍卖前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管理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损毁、灭失、贬值等风险。管理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前述行为对各方不构成违约且管理人不承担各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本次网上公开竞价《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拍卖标的相关文件已在公拍网网络平台公开展示,请仔细阅读。管理人已就前述相关拍卖标的相关文件的所有条款向竞买人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竞买人知悉并同意接受前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竞买人和资产处置方双方不存在任何歧异和误认,竞买人承诺不再对前述文件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管理人不对应收款项是否可以收回或股权是否存在任何瑕疵或潜在的责任和风险做出任何担保,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相关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
(三)起拍价1元人民币,保证金1,000元人民币,增加幅度1元人民币或其整数倍。
(四)咨询看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开拍前一个工作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因标的物属于无形资产,拍卖机构和管理人不再组织看样。咨询电话:021-63392273 陶先生 021-63392278 万先生(双休日及法定假日除外)。
(五)拍卖网址:http://gpai.net。竞买人在出价时间内,自行登录上述拍卖网址,点击进入本场网络在线拍卖会页面,根据《拍卖须知》的规定,通过网络出价方式竞价。竞买人的出价及出价时间均以拍卖人的服务器接收记录为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实时公布于网站拍卖页面。
(六)拍卖会出价时间:2022年3月17日10点至2022年3月18日10点(延时除外)。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七)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起为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八)竞买人条件:
1.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五个工作日与拍卖机构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优先购买权人
1.鉴于本次拍卖为股权和债权整体打包出售,4家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若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正式拍卖前五日向拍卖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拍卖机构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4.两名及两名以上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由出价高者竞得。
5.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拍卖机构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十)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标的物转让手续由买受人与破产管理人共同办理,标的物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竞买前应向所涉税务局部门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标准。
(十一)保证金和余款支付
1. 本次拍卖保证金为1,000元人民币,竞买人须以人民币向拍卖机构支付拍卖保证金,保证金须在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支付并到账。支付方式:拍卖结束前在网拍平台进行参拍注册及实名认证,并办理登记手续和交付拍卖保证金,保证金须于拍卖前到账。如竞买人竞买成交的,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在货款结算时充抵拍卖成交款。未成交的竞买人支付的拍卖保证金,拍卖人于拍卖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支付方式和渠道全额退还。(有特别告知的除外)
2. 拍卖竞价前将通过拍卖机构指定账户,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3. 余款应在拍卖成交后5日内(即2022年3月23之前)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成交价1.5%拍卖佣金。
4.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或拍卖机构)可向悔拍人追索。
(十一)拍品交付
1.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拍卖机构(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108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
2.拍卖成交后,由破产管理人与买受人办理债权转让手续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必要时申请拍卖监督法院出具股权过户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
3. 管理人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所有成交价款当日即为本次拍卖标的的交割日。自交割日起,标的债权及股权所涉及到相关的瑕疵、损失、义务、责任以及拍卖标的因任何事由而减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自交割之日起,拍卖标的相关款项和权益均归买受人所有。交割日后,管理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的追索、执行、求偿及申报债权义务,且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不得就与标的有关事项以任何理由向管理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十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需接受并承诺:
(1)拍卖成交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管理人将标的文件交付给买受人时,买受人应及时受领标的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文件清单上签字。如买受人不及时受领标的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买受人无权再就标的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管理人提出任何主张。
(2)竞买人承诺:一旦拍卖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现状受让标的,接受标的的所有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管理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买受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拍卖标的自拍卖公告日起至拍卖标的相关权利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拍卖标的的变化而请求管理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买受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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