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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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

拍卖模式: 网络拍卖

标的类型:房地产

“上海国拍2023年第410期”7月21日【国有资产(78场)】租赁专场网络在线拍卖会

拍卖机构: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7月4日

受有关单位(下称“委托人”)委托,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定于2023年7月21日10:00—7月23日10:00举行延安中路839号大楼整栋十年租赁权专场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拍卖保证金:人民币 100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39号大楼整栋十年租赁权,起拍价(单价):3.26元/平方米/天。

标的概况:延安中路839号大楼竣工于1989年,根据产证记载建筑面积合计14,941平米,房屋用途为办公,总高21层,无地下车库,现有机械车位约25个,目前大楼为空置状态。

二、拍卖方式和网址:网络在线拍卖,网址:alltobid.com在线竞价平台

三、拍卖时间:2023年7月21日10:00—7月23日10:00(延时除外)

四、咨询看样:

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意向竞买人实地看样须遵守相应的物业管理规定。

咨询电话: 李小姐 13585808807  63392276

五、竞买人资格:

1、竞买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其他经济组织;

2、竞买人须具备运营10000平方米以上商办地产、园区、酒店或长租公寓的相关经验;

3、竞买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和专业技术能力,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4、竞买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竞买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竞买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信用中国”列为失信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录;

7、同一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实际控制的不同竞买人不得同时参与本次招租活动;

8、竞买人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竞买人不得为联合体。

六、拍卖须知:

1、竞买人须自行核实是否符合竞买资格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而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须于2023年7月22日16:00时前至黄浦区四川中路181号办理拍卖登记手续,提交相关资料和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第五条竞买人资格内相应材料,并交付拍卖保证金(保证金须于2023年7月22日16:00时前到账),办理完成拍卖登记后方可参加拍卖。

3、保证金支付账户: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0003046582       上海银行黄浦支行

4、本场房地产租赁权专场拍卖会设有保留价,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次日起3天内签署已公示的附件《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详见附件),一式四份并加盖骑缝章。

买受人须在签署完毕《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5天内向委托人支付3个月押金和3个月租金,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或支付押金及租金的,则视同该买受人违约,即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委托人予以没收,且委托人和拍卖人可将延安中路839号大楼另行出租。

买受人按时支付3个月押金和3个月租金后,委托人于2023年8月31日交付延安中路839号大楼,2023年9月1日为起租日,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实际交付日晚于起租日的,起租日不变,相应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6、本次拍卖的租赁权租期为十年,首年年租金计算公式为拍卖成交价*14941平方米*365天,每三年年租金涨幅为3%,装修免租期为9个月,转租比例不超过产证面积20%,其他详见《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条款。

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支付押金和租金同时应向拍卖人按照首年首月租金的二分之一支付拍卖佣金。



附件: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上海申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上海市延安中路839号大楼(以下简称“该房屋”或者“租赁房屋”)。该房屋产证租赁面积合计为14,941平米(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为办公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具有全部的、无任何瑕疵的法定权利、权限和能力签署本合同,享受和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期间,房屋经营用途、装修改造、使用过程等均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由乙方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活动前,自行负责办理所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涉及营业执照、许可证证照等审批事项。

乙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已查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等资料,并对租赁房屋现状进行了现场踏勘,了解房屋产权性质及用途,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以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现状。乙方确认知悉风险,保证不因自身经营或者需要的审批等事项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自愿承担因装修改造和经营使用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责任或损失。若由此导致甲方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对甲方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足额赔偿甲方所受损失,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及时返还租赁房屋。

2-2  乙方保证,不改变租赁房屋的产权用途。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本合同禁止、限制从事的业务,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将取得的审批文件及时向甲方备案。对于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装修改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

2-3  乙方承诺不以本合同租赁房屋为主要或次要经营场所从事投资理财、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活动或者从事涉嫌非法吸储或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种活动。

租赁房屋不得实际用于从事以下范围的业务活动: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类、危化类等危险物品;重污染行业、高噪声行业、娱乐行业、汽修类行业以及其他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或损害公共利益或甲方及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租赁房屋经营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市监、环保、安全、消防等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及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2-4  乙方承诺不以本合同租赁房屋从事下列经营业态:

1)涉群租类业态;

2)采用高端会员制方式运营的业态,包括但不限于棋牌,会所、沙龙、酒廊、俱乐部、按摩等相关业态;

3)其他与政府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业态。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现状交付该房屋(以下称“交付日”)。首次租赁期限共计10年(含装修免租期),分为4个阶段,其中自交付日起的9个月为乙方装修免租期,具体约定如下:

阶段

首次租赁期限

第一阶段

3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阶段

3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阶段

3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阶段

1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计

10

在装修免租期内,乙方免付房屋租金,但装修免租期内发生的水、电、通讯及其他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方式和时间按有关部门(机构)的规定或开具的账单执行,并乙方应承担本合同下除承担房屋租金以外的全部义务与责任。乙方于装修免租期内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原因致本合同解除的,不论乙方是否实际使用该房屋,均应按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计付本予免付的全部租金,并应向甲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3-2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清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等费用,则甲方有权延迟交付该房屋,直至乙方付清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为止。在此情形下,本合同约定的装修免租期和租赁期限仍依据3-1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起算且不顺延。

3-3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  甲、乙双方约定租金标准如下:

阶段

租赁期限

(租赁起止日期)

单价

(元//平米)

季固定租金

(元)

第一阶段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x

 

第二阶段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03x

 

第三阶段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03²x

 

第四阶段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03³x

 

首期租金由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并该房屋约定交付日前)支付。以上租金不含水、电等能源费用、空调供应费、以及电信接入费、井道占用费、物业管理费、房屋装修改造费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用等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所有费用,该等费用应由乙方另行承担并支付。

4-2  租金按【季】支付,先付后用。除首期租金外,乙方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次季度租金。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5日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当期应付租金的 1 /天支付滞纳金,该等滞纳金连同下季度租金一并支付。

4-3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5 日或之前,以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因付款所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应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以人民币计价及结算。

账户名:上海申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工行上海市文新报业大厦支行

账号: 1001284119300006638

4-4租赁期内,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该房屋,乙方均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 日之前支付次季度租金。甲方将于乙方支付所有应付款并经甲方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正式统一税务发票。

4-5若当季度的租赁期限不满该季度的日历天数,则乙方应按实际的租赁天数计算租金,计算方式如下:

当季度应付租金 = 租赁日租金×当季度实际租赁天数×该房屋的租赁面积

 

五、保证金

5-1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租金阶段递增时,保证金差额部分应予补足。其中:

第一阶段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并该房屋约定交付日前)付清。

第二阶段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乙方应于前补足租赁保证金差额元。

第三阶段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乙方应于前补足租赁保证金差额元。

第四阶段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乙方应于前补足租赁保证金差额元。

5-2  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金额足额支付或补足租赁保证金超过5日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款项 1 /日支付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或补足。

5-3  甲方足额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5-4  甲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租赁保证金直接抵付乙方各项应付款(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的房屋租金、滞纳金(如有)、违约金(如有)、赔偿金(如有)或其他应付费用)。如甲方账户内的租赁保证金经该等抵付后少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金额,则乙方应于5日内向甲方补足,否则,逾期补足的,乙方应按照应补足金额的1 /天支付滞纳金,同时,乙方后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等各项费用将优先用于补足滞纳金、租赁保证金,由此所致责任、风险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无权要求以租赁保证金抵付其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滞纳金(如有)、违约金(如有)、赔偿金(如有)或其他应付费用)。

5-5  租赁关系终止时,若乙方无违约行为且已足额支付租金等各项应付款或其他费用,租赁保证金余额自本合同终止且乙方依约清场返还租赁房屋(如乙方或乙方关联方或次承租方以该房屋为工商注册地址的,须同时已办妥迁离或注销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及附属设施、设备之日起30天内无息返还乙方。

 

六、房屋的装修

6-1  乙方如需对该房屋进行整体装修、非结构性改造(如无特殊说明,以下改造均指“非结构性改造”)的,应向甲方提供该房屋的室内装修类、机电类、消防类等设计改造施工图纸及工程细则用于备案;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报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应按照审批同意的图纸、方案施工。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已获审批的图纸、方案。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的竣工图用于备案。一切有关消防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喷淋系统或给排水系统等工程,乙方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商进行施工(资质文件应交甲方备案),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和安全管理责任。但甲方对乙方装修、改造施工的任何同意或许可、备案,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视为甲方应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者免除或减轻乙方的任何责任。

如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而需申报装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若仅需备案,则为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消防二次报验)等事项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审批备案手续并承担费用。

如乙方消防二次报验需要改动甲方原有消防设计、系统等各项设施设备的,乙方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乙方消防二次报验不得改变甲方建筑结构主体。

乙方自愿承担因主管部门未通过审批、备案等手续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责任或损失,并不能因此而提出解除本合同。

6-2  甲方按照现状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之交付日与甲方共同验收该房屋。验收完毕后,双方应签署书面验收单并共同办理一系列交付手续。

6-3  乙方办理完毕交付手续后,方可就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该等装修、改造必须符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及国家相关规定,且甲方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6-4  若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于本合同约定之交付日对该房屋进行验收或未办妥相关交接手续的,则视为房屋于约定交付日依约交付,乙方应承担自约定交付日起其应缴纳的各项费用。若因乙方原因在本合同约定交付日后15日内,仍未办妥相关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没收甲方根据本合同之规定已从乙方收取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保证金、预付租金等,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6-5  乙方对该房屋的装修、改造及使用,应遵守国家的安全防火等各项规定及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对该房屋的使用、装修、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或事故责任,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或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检查出具的警告、整改、处罚等通知,应及时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6-6  乙方装修、改造该房屋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材料费、人工费、能源费、设备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7  乙方装修、改造该房屋时,不得破坏该房屋的主体结构、内部框架结构。乙方装修、改造该房屋的装修、改造图纸应按规定提前交予甲方备案,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

6-8  乙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进行或者允许他人对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排水、消防、室内外的外观及现有装潢)进行任何拆除、改建、扩建、增建或增设。

6-9因乙方实际的设计施工文件与报备甲方的不一致或与报审有关部门的设计施工文件不一致,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恢复至可正常使用状态,恢复工作所涉需全部费用及可能造成的时间延误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10在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聘请的承包商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对违反报备甲方的设计施工文件或违反报审有关部门的设计施工文件的行为或施工行为进行纠正或整改,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或时间延误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维护责任

7-1 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保持该房屋及其装修、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负责及时维修更换并告知甲方,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租赁期间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负责设施维修更换,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拒不维修更换或怠于维修更换或甲方视情况认为应予立即维修更换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定期维护保养以使其维持适租状态。

乙方拒不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日常定期维护保养或怠于进行日常定期维护保养或甲方视情况认为应予立即进行维护保养而乙方未进行维护保养的,甲方可代为进行维护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未进行日常定期维护保养工作,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负责设施维修更换及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7-4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按国家规定定期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各类检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幕墙、抗震检测、电梯年检、消防年检、机械车位年检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报告需及时报甲方备案。

7-5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该房屋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向甲方提交清单进行备案;按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负责维修其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租赁期满后或终止后,该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装修均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上述设备及装修所涉的图纸、使用说明、台账、参数、证书等各类资料,对于特殊材料及设备或定制的材料与设备应提供常用备品备件及采购渠道。

7-6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损坏或造成一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7乙方应对租赁房屋交付后的房屋合法使用、房屋装修、装饰、改造、改动,设施设备的维护等所有事项,以及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对乙方雇员、承租方及其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违约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7-8  乙方自行、独立负责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安全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无须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八、房屋的出入

8-1若本合同期满或即将期满且乙方放弃续租权或者未能或暂未能与甲方就续租条款书面达成一致的,或者本合同依约定或经协商提前终止或解除或者乙方提交解除或提前终止申请的,甲方有权在提前告知乙方且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视情况陪同潜在的新承租户或有关人士进入该房屋参观,乙方应予配合,但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正常工作的影响。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1  除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于本合同租期届满之日或者提前终止或解除之日依约向甲方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当年日租金的2倍按日向甲方支付该房屋逾期占用费并应承担占用期间的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直至返还。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足额赔偿各项损失。在此期间,甲方有权采取停止水、电、气供应、要求乙方停业等措施。

9-2乙方向甲方交还该房屋前,应自行承担对该房屋腾空及打扫、清理,使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且适租状态,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后结清各项费用。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装修以及乙方未予移除的物品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9-3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交还该房屋时,如甲方发现该房屋的装修、设备和设施被损坏或遗失(包含原有甲方设备被乙方更换后的设备及虽由乙方增设但与房屋适租状态相关的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4租赁期内,如非因本合同规定事由致租赁终止而乙方自行提前迁出该房屋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该房屋被第三方占据或占用,不论乙方对该等占据或占用是否知晓或同意,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对由此所致甲方的全部损失、责任与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乙方未依约返还房屋的,甲方除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按当年日租金两倍价格收取逾期占用费等各项费用外,还有权随时自行开启该房屋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该房屋内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家具、装置和其他添置物搬离该房屋,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水停电等),以将该房屋腾空收回并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乙方遗留在该房屋内的物件、物品,甲方有权就该等物件、物品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件,并将处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付任何款项及赔偿甲方因本款规定事由所发生的及将发生的损失或费用。但甲方任何情况下均无任何义务就该等物件、物品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或剩余款项或者就该些物件、物品可能的所有权争议或其他争议或者该些物件、物品的安全或数量等争议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十、转租、转让与续租

10-1乙方应对租赁房屋进行整体规划和运营。如乙方存在转租行为的,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将租赁房屋中不超过2988.2平米(即租赁面积20%)的房屋作为配套业态对外转租。转租房屋用途应满足本合同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的要求。转租到期日不得晚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期日。同时,乙方应对次承租方及其人员的违约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本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次承租方也应无条件配合甲方、乙方办理退租工作。如乙方、次承租方未按时退租的,均视为乙方未完成房屋返还义务,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于转租合同签订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甲方事先书面报告,并于转租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租合同送交甲方备案(加盖乙方公章的转租合同复印件以及相关台帐),送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乙方应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备案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1‰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0-2乙方要求整体续租的,应于租赁期届满6个月(不含)之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租申请,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届时,甲乙双方将根据当时租赁市场状况、乙方过往履约情况协商续租事宜及其条件。

10-3若甲方未于租赁期届满6个月(不含)之前收到乙方书面续租申请,或者续租申请所请求续租的房屋不是本合同租赁房屋之全部,或者乙方未能于租赁期届满3个月(不含)前与甲方就续租事宜及其条件达成书面协议或者签署续租合同,或者乙方于租赁期届满6个月(不含)之前的任何时候书面表示不再续租,则应视为乙方已不可撤销地放弃了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本合同租赁房屋的权利。

 

十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租金及其它款项。

11-2  甲方有权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予配合。

11-3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适租房屋,乙方接收甲方该房屋的行为应视为乙方对于该房屋处于符合乙方租赁目的和本合同约定状态的最终确认。

11-4  甲方有权自主变更大楼名称,但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新名称后书面通知乙方。

11-5  甲方可为乙方自身办理工商注册等相关事宜提供必要文件和材料。

11-6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十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2-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身份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的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自然人应于复印件上本人签字,组织应于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比对)。

12-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以及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空调供应费、通讯、设备等其它一切费用。

12-3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保持该房屋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清洁及可使用状态。

12-4  租赁期内,乙方及次承租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已制定的、所不时制定和修改的关于大厦管理的各项规定。乙方及其雇员和承包商或其他相关人员(含次承租方)不得影响或干扰甲方对大厦的正常管理。

12-5  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办理返还房屋的交接手续。乙方无权就甲方同意全部或部分保留的装修、设施设备等收取任何费用或要求以之折抵租金、违约金等合同款项。

12-6  租赁期内,乙方应自行负责修缮该房屋及其装修、设施设备。

12-乙方不得进行或允许、默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该房屋的保险失效,或使保险费增加的活动。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甲方增付保险费或发生其他开支或损失,乙方须及时补偿甲方因此所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及开支。

12-乙方收到甲方或有关公用事业部门发出的交付电费、电话费等通知单后不得拒付。如逾期交付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中断有关供应,直至乙方付清全部费用为止,重新接驳有关供应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12-9  乙方不得从事损害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合法权益或可能对其声誉造成不当影响的任何活动。

12-10  乙方应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3-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3-2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或提前收回的;

()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或征收的;

()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或动迁范围的;

()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本合同依上述事项而终止的,乙方不得就该房屋及其装修或附属设施、设备(不论是否由乙方添附)要求任何补偿或者就甲方所得政府或任何第三方补偿款(如有)主张任何权利。

13-3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当年月租金的 3 倍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予足额赔偿。如果乙方违约的,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支付本予免付的全部租金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交付该房屋,超过约定时间15个工作日并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未交付的;

(二)乙方利用租赁房屋或向第三方转租房屋从事本合同禁止、限制从事的业务或业态,经甲方书面要求整改后,30日内未完成整改的;

(三)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对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擅自进行装修、改建增建或增设或者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原有装修或设施设备或房屋主体结构或大楼外观损坏的;

(四)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第三方进行转租,转租比例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书面要求整改后,30日内未完成整改的

(五)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第三方进行转租,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事先书面报告或备案,且经甲方书面要求整改后,30日内未完成整改的;

()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或者逾期不支付或补足租赁保证金或其他费用累计超过30天的;

(七)因乙方原因致甲方遭受财产、声誉或其他损失的;

(八)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甲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后,仍未能在30天内完成整改的;

(九)乙方进入清算程序或乙方之财产被强制执行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合法经营能力或支付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十)对于安全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问题,乙方未能按期整改的;

(十一)乙方雇员、次承租方及其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出现本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甲方免责

14-1  在租赁期内,乙方或其关联方因任何下列情况导致任何财产损失、损害和人身伤害的,乙方特此同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本合同项下之租金及其它费用不得减免或中止支付:

1)任何因国家或政府机关征用、征收、征购、没收、收归国有或任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2)任何盗窃、抢劫及其它刑事案件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3)任何时间该房屋的水、电、电话、传真,空调服务及其它服务,非因甲方原因停止供应,或该大楼的任何公共设施非因甲方原因停止运作;

4)由于其他承租户、第三者的原因或者乙方或其关联方自身原因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十五、双方免责条款

15-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署后发生且于本合同签署时不能合理预见,并且其发生及后果无法合理避免或完全克服,但由此影响或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或其他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风灾、水灾、冰雹、极寒、极热等灾害性天气以及火灾、流行病、战争、暴动、示威游行、市政工程建设等。

因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或双方正常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则该方或双方可在不可抗力影响期限及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及时通知或告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自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间内或应对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该等证明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或提供当地市级及以上报纸等信息发布机构的公开正式的报导材料。

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途径,并应尽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不可抗力结束后,合同能继续履行且双方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15-2  除本合同13-2规定的情况外,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本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该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

3)出现新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出租的其他情况。

 

十六、违约责任

16-1  除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不可抗力以外,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给乙方,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16-2本合同签订后,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乙方擅自中途退租的,即构成乙方的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付的保证金,如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仍应补足。

16-3如乙方逾期支付或预付租金或者逾期支付或补足租赁保证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0天的,则甲方有权未经通知直接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本项权利的行使不影响甲方依本合同其他条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16-4  因乙方或其雇员或承包商或关联方或次承租方在该房屋或大楼的任何部位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或者违反或不遵守大楼管理等相关规定或影响大楼正常管理使用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致甲方或其关联方或大楼其他租户或使用人遭受损失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对相关方承担法律责任外,乙方还应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足额赔偿甲方的损失。

16-5  乙方承租房屋或转租房屋违反本合同第2-2条、第2-3条、第2-4条要求的,或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乙方应按当年月租金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补足),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

16-6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可予免责外,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十七、保险

17-1  甲方所投保之保险将仅限于以该房屋、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之本身为投保标的,并以甲方为受益人。如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有关保险公司在该等保险单证项下所作之赔偿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以该等保险事故造成其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为由要求分享由有关保险公司支付并归甲方所有的保险赔偿金。甲方如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或者申请保险赔款弥补乙方损失行为的,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应简单视为甲方自认其或其关联方对乙方负有任何义务、具有任何过错或者应承担任何责任或愿为此直接承担责任。

 

十八、房屋安全管理

18-1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租赁房屋的全部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房屋装修改造施工的安全管理;

2)设施设备安装施工的安全管理;

3)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安全管理;

4)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5)转租房屋的安全管理。

18-2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甲方上级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问题按期整改。对于安全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问题未能按期整改的,甲方有权通过聘请第三方等方式代为整改,且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18-3若因安全问题导致甲方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足额赔偿甲方所受损失,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

18-4乙方应对租赁房屋投保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相关责任险、财产险包括但不限于在装修改造等工程施工前,购买相关财产、人身、火灾、水浸、第三方责任险等工程保险;在房屋使用过程中购买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等保险),增强抵御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的能力

18-5租赁期内,乙方应持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安全管理出台新的规定或措施时,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进行相应调整。

 

十九、律师费、税费以及其他费用

19-1政府部门收取关于本合同之预租/租赁登记备案费(如有)由甲方承担。

19-2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各自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印花税(如有)等税费。

19-3其他相关费用(如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二十、权利的放弃、部分有效和非排他性补救

20-1甲方了解到乙方违约而又接受全部或部分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交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合同之规定金额时,或甲方接受金额不足的租金或其他款项,均不应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少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也不影响甲方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以及根据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双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意味放弃该等权利,更不影响其按合同或法律规定采用其他措施的权利,双方对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以其签署的书面声明为准。

20-2如本合同的任何约定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合法的,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或有效性。

 

二十一、通知与送达

21-1双方指定以下地址、传真为通知或任何其他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或传达号码。

甲方:上海申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件人:

地址:

邮编:200001

乙方: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上述联络信息如发生变更,发生变更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按照以上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即视为有效的送达。

21-2对于任何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的送达或传达,如直接交付的,在交付时即视为收讫;如采用传真方式的,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但应有收件人随后的书面确认;如采用挂号信邮寄的,自寄出五天后即视为收讫;如采用其他快件方式的,自寄出两天后即视为收讫。

21-3除按上述第21-121-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以外,当事人同意,本合同租赁房屋交付后,任何给予乙方的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如果载明以乙方为收件人并被留置或送达于该房屋处时即应被认为十分确定地送达了乙方。

 

二十二、其他条款

22-1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若甲乙双方如需对本合同作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类似文件后方为有效。

22-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2-3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22-4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持续满足: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其他经济组织;

2)乙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乙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和专业技术能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乙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内,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信用中国”列为失信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录。

如乙方违反该等承诺事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提高租赁保证金缴纳金额,或另行补充提供足额的财产担保。如乙方逾期未增加租赁保证金或足额财产担保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4-5  本合同所提到的任何当事人应包括该当事人的继承人、受让人或其他权利义务承继人。

24-6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依法向本租赁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影响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24-7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并无效力。

24-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出租方(甲方)上海申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国籍:中国                    国籍:中国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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